第一条 武搏联盟项目包括:传统武术、空手道、跆拳道、中国跤、柔道、射箭等搏击类项目,整肃的裁判员队伍是保证武博联盟所有项目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的坚强保障,也是提高武搏技术水平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 ,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武搏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是亚太地区区域内认证武搏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唯一授予和管理机构。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负责认证,武搏裁判级别考核由传统武术、搏击和中国跤三个专业委员会,按照考核标准考核认证;职业武搏裁判职业级别,由申请人提供资料,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统一考核认证,统一颁发证照、统一标识、统一制式服装。 第三条 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国际(C)级三个等次。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四条 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武搏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熟悉武搏项目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信 ,身体健康,符合武搏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国际(A)级裁判员 一、由武搏联盟根据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的要求,从现有的武搏相关项目国家(B)级裁判员中推荐培训,并执裁全国性武搏比赛3次以上,通过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的考核,报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审批。 二、国际(A)级裁判员服从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领导,按照职能分工管理裁判工作。 三、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负责国际(B)级裁判员的考核晋升、日常培训和选派管理,需掌握一门通用外语 ,熟悉武搏项目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四、取得国际(A)级裁判员,有资格执裁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旗下亚太武搏大会、亚太武搏锦标赛、亚太武搏冠军赛、亚太武搏运动会,以及所有成员国、成员单位的比赛。 第六条 国际(B)级裁判员 一、精通武搏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武搏项目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全国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需取得国际(C)级裁判资质,执裁省区域级武搏项目比赛2次以上,具有培训省级区域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国际(C)级裁判员 一、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武搏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则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省区域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三、具有组织培训本级裁判员的能力。第八条 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 ,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 ,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分会裁判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上级裁判员认证管理机构审批部门。国际(A)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和临场执裁考核外,还须经过理论考试。所有理论学习和考试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国际(A)级裁判加试英语口令。国际级裁判员的考试 ,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负责组织,国际(B)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负责,国际(C)级裁判由所在区域进行考试,考试结果报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备案审批。考核科目和办法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根据规定条件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 ,必须符合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 第十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 ,国际(A)级是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批准授予,国际(B)级裁判员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批准授予 ,国际(C)区域级裁判员由省区域分会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荣誉裁判员国际(A)级、国际(B)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国际(C)级裁判员 ,已从事武搏类项目裁判工作20年左右,一贯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 ,已经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可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 "荣誉裁判员"证书。荣誉裁判员称号 ,由省区域分会推荐,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评议 ,报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应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 ,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 ,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两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的 ,作为自行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由所在省区域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裁判员执行任务或参观学习 ,应按因公出差待遇。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中的表现 ,应作为其所在单位全面考核的一个方面。 第十四条 裁判员工作地点迁移时 ,应报告当地省区域裁判委员会 ,并持裁判员证书向所到省区域裁判委员会登记 ,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公布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
第一条 武搏联盟项目包括:传统武术、空手道、跆拳道、中国跤、柔道、射箭等搏击类项目,整肃的裁判员队伍是保证武博联盟所有项目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的坚强保障,也是提高武搏技术水平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 ,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武搏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是亚太地区区域内认证武搏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唯一授予和管理机构。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负责认证,武搏裁判级别考核由传统武术、搏击和中国跤三个专业委员会,按照考核标准考核认证;职业武搏裁判职业级别,由申请人提供资料,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统一考核认证,统一颁发证照、统一标识、统一制式服装。
第三条 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国际(C)级三个等次。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四条 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武搏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熟悉武搏项目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信 ,身体健康,符合武搏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国际(A)级裁判员
一、由武搏联盟根据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的要求,从现有的武搏相关项目国家(B)级裁判员中推荐培训,并执裁全国性武搏比赛3次以上,通过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的考核,报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审批。
二、国际(A)级裁判员服从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领导,按照职能分工管理裁判工作。
三、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负责国际(B)级裁判员的考核晋升、日常培训和选派管理,需掌握一门通用外语 ,熟悉武搏项目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四、取得国际(A)级裁判员,有资格执裁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旗下亚太武搏大会、亚太武搏锦标赛、亚太武搏冠军赛、亚太武搏运动会,以及所有成员国、成员单位的比赛。
第六条 国际(B)级裁判员
一、精通武搏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武搏项目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全国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需取得国际(C)级裁判资质,执裁省区域级武搏项目比赛2次以上,具有培训省级区域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国际(C)级裁判员
一、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武搏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则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省区域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三、具有组织培训本级裁判员的能力。
第八条 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 ,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 ,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分会裁判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上级裁判员认证管理机构审批部门。国际(A)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和临场执裁考核外,还须经过理论考试。所有理论学习和考试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国际(A)级裁判加试英语口令。国际级裁判员的考试 ,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负责组织,国际(B)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负责,国际(C)级裁判由所在区域进行考试,考试结果报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备案审批。考核科目和办法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根据规定条件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 ,必须符合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
第十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 ,国际(A)级是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批准授予,国际(B)级裁判员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批准授予 ,国际(C)区域级裁判员由省区域分会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荣誉裁判员国际(A)级、国际(B)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国际(C)级裁判员 ,已从事武搏类项目裁判工作20年左右,一贯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 ,已经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可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 "荣誉裁判员"证书。荣誉裁判员称号 ,由省区域分会推荐,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评议 ,报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SAAPH)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应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 ,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 ,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两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的 ,作为自行取消其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由所在省区域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裁判员执行任务或参观学习 ,应按因公出差待遇。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中的表现 ,应作为其所在单位全面考核的一个方面。
第十四条 裁判员工作地点迁移时 ,应报告当地省区域裁判委员会 ,并持裁判员证书向所到省区域裁判委员会登记 ,继续参加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公布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亚太体育联合会总会武搏联盟(SAAPHWKA)竞赛委员会。